一、为担保机构正名——担保机构风控能力并非天生弱于银行
2017年、2018年,全国担保机构的担保代偿率分别为2.58%和2.6%,融资担保代偿率要高1个百分点左右,2018年融资担保代偿率为3.74%。而部分较优质的担保机构,代偿率在2%以内,最优质机构控制在1.5%以内。
因融资担保贷款项目整体质量远低于银行贷款项目整体质量,担保项目的整体风险是高于总体贷款项目不良率的。如果考虑此因素,那么担保代偿率高于银行整体不良率就是很正常的事情了,因为从项目质量看,两者并非在公平的舞台竞争。
而从全国范围看,大量担保行业的翘楚,其担保代偿率都控制在1.5%以内,这些机构每个省都有。其代偿率,不仅低于银行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,也低于商业银行的总体贷款不良率。他们的风控水平,是远远高于一般银行的,同地域的城商行、农商行(不良率更高)更不可比拟。这些优质机构下一步将是银行疯狂争取银担合作的对象。近几年,融资担保行业能够在天翻地覆、风雨飘摇中浴火重生、屹立不倒,正是靠的这些优质担保机构,他们是行业的中流砥柱。
二、银担合作中银行分险20%总体是可行的、可持续的
融资担保行业代偿率暂按4%测算,银行如分险20%,银行实际分险占项目金额的0.8%。此情形下,假设银行贷款利率如为7%,按3%成本,还有3.2%的收益。
银行根本不用谈担色变。从目前融资担保行业整体情况看,只要将贷款利息及担保代偿率控制在一定范围,银行分险20%完全是可行、可持续的,能够成为一种健康的商业合作模式。
三、银担合作的趋势分析
银行开展银担合作的基本条件是:银行不会因银担合作发生总体亏损,确保银担合作业务盈利。这是银行作为商业性国有企业的底线,也是作为市场主体的生存要求。除非国家可以容忍这部分业务不盈利或允许一定限度的亏损,否则,只要实质上违背上述要求,则银行是必定不会开展银担合作的。
1.优质担保机构。对代偿率控制在2%以内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,可以说基本不存在银担合作的障碍,且更大的可能趋势是银行主动找担保机构合作并主动进行分险。此种情况下,担保机构可争取银行分险达到20%。
3.风险担保机构。对代偿率在4%以上的担保机构,银担合作就是一项相对艰难的工作了,银行分险的难度较大。对代偿率在5%以上的担保机构,就不想想着银担合作了。
而对银行来说,则可视担保机构的质量,决定是否开展银担合作以及银行自身分险的比例。但对融资担保行业的歧视性心理和非理性抵触,早应该彻底抛弃了,这属思想遗毒,与新时代格格不入。离开担保机构的支持,银行不可能完成普惠性贷款的考核任务。
四、诚信原则是银担合作的基石
当前,加强银担合作是党中央、国务院的明确要求,既是业务要求,也是政治要求。
诚实信用,是银担合作的精髓与灵魂。合作的双方都不能以甩锅、转嫁风险为出发点和目的,这是不道德的、损人利已的观念,违背了银担合作的政策初衷和存在意义。
担保机构,如不加强自身风险控制,一面风险巨大,一面又想通过银行分险来摆脱困境,这是不可能的,对一个代偿率超过6%的担保机构,银行即使分险30%,担保机构依然无法摆脱自身困境,而且也不无法持续。而银行试图通过银担合作,将不良贷款甩锅给担保机构,虽然表面分险20%甚至30%,但实际上把70%甚至80%的风险甩给担保机构,这也是不道德的。
五、银担合作的两种模式分析
在实际银担合作中,银行和担保机构共同负责尽职调查、项目风险管理是难以实现的,且容易责任不明确,操作性不强。在操作中,必然要以其中一方为主,因此银担合作模式就可分为担保负责项目和银行负责项目两种,简单说就是见担即贷型和见贷即担型。
1.担保负责项目(见担即贷)
因为项目主要由担保机构负责,银行最大的顾虑就是担保机构转嫁风险。因此,该模式,银行对担保项目进行分险,合作条件就要保证担保项目约定代偿率低于银行不良率,这样银行才有合作的积极性,才能打消担保机构项目风险过大的顾虑。既然由担保机构负责项目,那么在风险上限就要按银行的来,这样才公平。这种模式,适合于非常优质的担保机构与银行开展合作。
2.银行负责项目(见贷即担)
因贷款项目由银行负责,担保机构的最大顾虑是银行转嫁风险。该模式,担保对银行项目进行担保,要保证项目不良率(约定代偿率)低于担保自身代偿率,这样担保机构才有合作积极性,才能打消银行转嫁风险的顾虑。既然由银行负责项目,那么在风险上限就要按担保机构来,这样才公平。这种模式,特别优质的担保机构是缺乏合作积极性的,适用于相对较弱的担保机构,一方面可以做大业务规模,一方面风险并不高于自身原来水平,对部分停滞或困境中的担保机构,可以说是起死回生的方法和机会。
而如果采取见担即贷方式,那么,只有在与担保机构约定的代偿上线不高于银行自身不良率的时候,银行才有合作的积极性。如,担保机构要求代偿上限3%,那么不良率在2%以内的银行就缺乏合作积极性了,因为这种合作可能加大银行风险,对银行又是不公平的。
对于省级再担保牵头开展的银担“总对总”合作,如果不能采取差异化方式,而是采取一刀切的分险比例、代偿上限,前期会推进较快,但后期可能出现难以持续的情况,甚至在一开始,就会有部分优质银行和担保机构不参加或积极性不高。因为一刀切,很多时候是对市场规律的不尊重,是资源的强制再分配,必然有一方利益受损。当然,一刀切的方式,肯定也会吸引大量的普通银行或担保机构参加。由一刀切逐步过渡到差异化,是较好的选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