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,财政对融担机构的支持主要有资本金补充、风险补偿、保费补贴、业务奖补等形式。本文对四种形式进行简要分析,并探讨最优支持路径。
一、资本金补充
在融担机构成立时或成立初期,财政对资本金的投入无疑是最基础、最重要的,直接决定了融担机构的出身和根本实力。有两个基础要求:
一是既然成立,就要达到全国或所在省的平均水平,平均水平达不到,属先天不足,天生弱人一等,又怎么能在市场打拼呢?
二是资本投入至少应达到一定规模,按对单户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0%要求,要对一户企业提供担保2000万元,资本金应达到2亿元。而在实际操作中,为加强风险控制,对单户的最高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以不超过净资产的3%-5%为宜,如果资本金在2亿元,单户余额按最高600万-1000万控制较为适宜。也就是说,一个稳健的融担机构,如要对单户提供2000万元的融资担保,资本金至少应达到4亿元以上。
在满足上述两个要求后,财政对融担机构的资本金补充,就变得不那么急迫了,除非融担机构责任余额放大倍数达到或接近法定极限,即达到10倍以上。但目前从全国情况看,平均放大倍数不足2倍,这说明国内绝大多数融担机构并无扩大资本金的急切需求。
在融担机构没有达到功能极限时,资本金补充是财政极为低效的投入,作用可能仅在于增加融担机构的利息收入而已,按4%平均收益(远远低于竞争性、商业性国企的收益)计算,资本金补充投入的放大倍数仅为0.04倍,可以说是财政资金的极大闲置和浪费。因融担机构业务尚未达到放大极限,资本金补充对业务推动的放大作用极其有限,甚至可以忽略不记。
资金的价值在于融通,过剩的资本放在银行,即使不亏,表面看能够保值,但却没有发挥作用,这本身就是浪费和极大的贬值。今年,新冠肺炎疫情对各地财政影响较大,有限的财政资金,在支持融担机构时务必应保持冷静,特别是在补充资本金上,要慎之又慎,务必考虑融担机构实际需求。对净资产放大倍数在8倍以下的,基本不用考虑增资。
二、风险补偿
风险补偿的主要作用:一是帮助融担机构缓解现金流压力,补充流动性。二是支持融担机构及时履行分险义务,发挥分险功能。
但风险补偿也有天生的缺陷。一是因为融担机构代偿存在回收的可能,因此财政的风险补偿无法直接记作融担机构收入,对解决融担机构收支矛盾无太大作用,也无法缓解账面盈亏平衡的压力,起不到放大作用。二是追偿回收后,原本的风险补偿要退还财政或冲抵,而损失确认更是相对漫长的过程,后续遗留工作较多。
从风险补偿的资金规模看,主要取决于融担机构代偿率及财政补偿比例。按2018年平均代偿率3.74%、放大倍数1.89倍计算,财政如补偿50%,金额为融担机构净资产*1.89*3.74%*50%,即净资产*3.53%。
从风险补偿金额看,如能直接转化为融担机构的收入,则对融担机构是极大的支持。但目前情况是无法作为融担机构收入的,所以该部分资金作用受限,财政资金投入大而收效微,不是一种最优的支持方式。因为风险补偿不是为了补偿而补偿,根本上是为了帮助融担机构解决盈亏平衡问题,当无法实现该意图时,补偿的作用就大打折扣了。
如果能将该部分投入转化为可作为融担机构收入的支持,财政资金将真正起到实质性作用。具体操作上,有两种原则:一是将风险补偿改为风险补助,根据融担行业平均损失水平,确定风险补助标准,融担机构可直接作为收入,不与融担机构的具体追偿或损失情况挂钩,避免后遗症等问题。二是直接废除该项政策,将政策相关职能整合到其他支持政策中。
三、保费补贴
按上篇文章分析,在2018年融资担保保费2.5%、代偿率3.74%、放大倍数1.89倍、利息收入4%的情况下,担保机构要实现盈亏平衡,收支差距为净资产的3.6%。如果通过保费解决盈亏平衡问题,那么保费水平要在2.5%基础上提高1.9(3.6/1.89)个百分点,即担保费率要达到4.4%。
而国家最新政策导向是,将平均担保费率下降到1%以内,单户(小微和“三农”主体)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1%,单户5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1.5%。如降到此水平,在放大倍数、代偿率、利息收入不变情况下,融担机构收支差距将由净资产的3.6%增加到增加到净资产的5.49%。
由上可见,仅从融担机构收支矛盾分析看,财政的保费补贴支持是非常重要且有力的。一方面,保费是融担机构的主要收入来源,也是作为市场主体进行市场化运作的必然要求,盈亏平衡的生存要求决定了融担机构必然要收取较高的保费。另一方面,政府降低融资成本的政策意图,及小微企业和“三农”对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渴望,决定了融担机构必须肩负起神圣职责,将保费下降到最低水平。
保费补贴的标准,考虑到融担机构市场化运作,难以直接补足到盈亏平衡点,但应补齐到或略高于行业平均水平。如原有平均水平是2.5%,现在下降到1.5%,那至少应补1%。当然,对保费补贴也不能寄予太大希望,不能指望通过保费补贴从根本上解决融担机构盈亏平衡问题。
四、业务奖补
业务奖补,从字面上理解,即是根据融担机构业务规模,按一定比例给予财政奖励补助。
如果说风险补偿是财政对融担机构的背书捡稿,保费补贴则是给融担机构的施舍救济。两者隐含的是融担机构的弱势、贫苦,说是对融担机构的深层歧视也不为过。长此以往,融担机构在金融行业的地位和名声日渐受损。
而业务奖补则是对融担机构成就的认可和成绩的奖励。须知,一家融担机构,靠10亿元的注册资本(净资产),每年把银行100亿元(按放大10倍算)的资金引流向小微企业和“三农”,如果10年,就是1000亿元,这本身就是对国家、对社会、对经济发展的巨大贡献。这种贡献,并不比任何其他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所做的贡献更低更小。在这种巨大撬动作用的面前,那些所谓的利润增幅(即使达到平均利润率)就相形见绌了。融担机构的撬动功能与成就,是利润率无法衡量的,它所撬动的资金,在实体经济可能产生高利润率、解决就业问题、促进扩大生产、增加税收等难以估量的社会价值。
如果说金融行业普遍是向实体经济吸血的话,融担机构就是金融行业中的另类,是向实体经济输血的,因而它天生是悲悯的、仁爱的。在融担行业,很多人按捺不住对利润的追求,绞尽脑汁谋利,搞各种投资,表面似乎很好看很闪亮,但实质上背离了融担的初心使命,将神圣堕落为平庸。假设一家10亿元净资产的融担机构,如放大10倍,则是将100亿元引向实体经济;如果不务正业,即使盈利10%,也不过从实体经济吸血1亿元而已。输血100亿元与吸血1亿元,优劣高下立判。再说了,如果要追求资金的高盈利,财政只需将资金投向竞争性谋利性企业即可,又何必投向融担机构呢?做融资担保,需要忠于国家、服务实体的使命感、责任感,更需要不为利动、甘做铺路石的定力。
言归正传。风险补偿、保费补贴与业务奖补,三者本质上都是为了解决融担机构盈亏平衡或可持续运营的问题。但相比前两者,业务奖补直接与融担机构的功能发挥及社会价值相关联,在操作上也更快捷顺畅,不会留有遗留问题。如果能够给予足够的业务奖补,风险补偿、保费补贴政策可不再需要。
业务奖补,补贴多少合适呢?在融担机构获得补贴后,能够达到盈亏平衡点左右即可。我们从上篇文章的公式进行分析:
财政奖补额
=(管理费用+代偿支出+拨备提取)-(保费收入+其他收入)
=(净资产*管理费用率)+(净资产*放大倍数*代偿率)+(净资产*放大倍数*担保费率*50%)+(净资产*放大倍数*1%)-(净资产*放大倍数*加权保费率)-(净资产*收入率)
=净资产*(管理费用率+放大倍数*代偿率+放大倍数*担保费率*50%+放大倍数*1%)-净资产(放大倍数*担保费率+净资产收入率)
=净资产*【管理费用率-净资产收入率+放大倍数*(代偿率+担保费率*50%+1%-担保费率)】
=净资产*【放大倍数*(代偿率+1%-担保费率*50%)+管理费用率-净资产收入率】
如果换算成以担保责任余额为基数计算,净资产=责任余额/放大倍数,则公式变为:
财政奖补额
=(责任余额/放大倍数)*【放大倍数*(代偿率+1%-担保费率*50%)+管理费用率-净资产收入率】
=责任余额*(代偿率+1%-担保费率*50%)】+责任余额*(管理费用率-净资产收入率)/放大倍数
=责任余额*【(代偿率+1%-担保费率*50%)+(管理费用率-净资产收入率)/放大倍数】
从上述公式可见,在代偿率、担保费率、管理费用率、净资产收入率等指标相对确定的情况下,变量主要是责任余额与放大倍数,而在净资产不变的情况下,放大倍数也取决于责任余额。因此,责任余额这个体现融担机构社会价值的指标,也成为财政奖补支持的基本依据。当然,在公式测算中,有代偿回收、准备金回调、其他机构分险、其他收入等情形,可相应增加收支的增减因素。
如果业务奖补充足的话,风险补偿、保费补贴的手段可不再使用。按2018年融资担保保费2.5%、代偿率3.74%、放大倍数1.89倍、利息收入4%测算,奖补标准为责任余额的1.9%,100亿元的责任余额,奖补金额是1.9亿元。即:财政拿1.9亿元的补贴,支持了融担机构撬动100亿元投向实体经济,放大倍数为53倍。
对于优质担保机构,代偿率、保费可能低于行业平均水平,放大倍数可能高于行业平均水平。假设一家担保机构,代偿率1.6%,费率0.5%,净资产收入率3.5%,管理费用率1.5%测算,放大倍数1.5倍,如果30亿元的责任余额,则需奖补2400万(责任余额的0.8%),补贴资金的放大效果是120多倍。如果融担机构放大5倍,责任余额达到100亿元,则需奖补1.7亿元(责任余额的1.7%),奖补资金放大效果是58倍;如果放大10倍,责任余额达到200亿元,则需奖补3.8亿元(责任余额的1.9%),奖补资金的放大效果是52倍。
可见,政府如果要想让融担机构发挥更大作用,必须在奖补上舍得投入,多一份投入,多一份成效,给多少奖补,融担机构做多大相应的规模。可以说,奖补政策的缺位或乏力,是制约融资担保机构发展的根本因素。
当然,在实际操作中,应避免另一种极端,即奖补力度过大。目前,对某类融担机构,奖补金额甚至超过了责任余额的10%(净资产的5%以上),远远超出了保持盈亏平衡所需,直接通过财政补助人为大幅提高了融担机构的利润水平,超出部分属财政资金严重浪费。这也是明显不合理的。
五、当前财政支持融担机构的路径选择
在当前阶段,财政对融资机构的四种支持方式中,资本金补充并不急迫(放大倍数远远不够),风险补偿与保费补贴作用有限(难以解决根本问题),唯有业务奖补作用最大。
对一个只有20亿元资本金的融担机构来说,增资2个亿对其发展影响甚微(可忽略不计),但如果给予2个亿的业务奖补,则可使其净资产放大倍数直接由2倍升至5倍以上,责任余额则可从30亿元增至100亿元以上。
当前,各地政策较为混乱,有的增资、有的搞多方分险、有的风险补偿、有的保费补贴,但绝大多数缺乏统筹精确的测算规划,政策纷纭复杂而收效不大,没有集中于解决融担机构的盈亏平衡问题,因而对融担机构发展的促进作用非常有限,基本处于停滞不前状态。
因此,最急迫需要的是完善业务奖补政策,风险补偿政策可废止,保费补贴可保留或整合到业务奖补政策中。
财政支持融担机构的路径是:各地财政通过加大业务奖补力度,使融担机构摆脱盈亏平衡压力制约,将业务规模迅速做大,使净资产放大到较高水平,当净资产整体放大到10倍左右时,再及时补充资本金,然后再强化业务奖补,按此螺旋递进发展。业务奖补->放大倍数达到极限->资本金补充->业务奖补->提高放大倍数。这是融担机构良性发展的必由之路。